政府为何要“续命”
“‘僵尸企业’的存在是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等市场主体及破产制度等市场出清机制共同作用的结果。”秦海林分析说。
从政府方面看,过去唯GDP的片面政绩考核标准导致地方政府间过度竞争,盲目上项目、扩产能,产业政策落实不够精准,产能过剩现象突出。对于市场竞争中失败的“僵尸企业”,地方政府基于就业等维稳方面的考虑,通过财政资金输血为“僵尸企业”续命。
从金融机构方面看,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为避免不良贷款产生,在企业经营不善时可能向企业输血帮助其扭转经营状况,但对于已经无力挽回的“僵尸企业”,银行仍可能为掩盖不良贷款情况而继续“输血”。
从关联企业角度看,“僵尸企业”可能牵涉到其他债权企业或担保企业,相关企业可能会继续为“僵尸企业”输血,以期挽回相关债务资金。浙江民营企业的三角债风险就是很好的例证。
从制度层面看,“僵尸企业”缺乏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企业破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破产诉讼周期过长,破产成本高。此外,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也导致“僵尸企业”破产后的就业安置工作压力较大。
此前,有新闻报道称河北、山西等地有“僵尸钢企”在地方政府支持下死灰复燃。对此,刘志彪坦言,地方政府愿意甚至千方百计地为属地内的“僵尸企业”续命。因为一方面,如果让其由市场调节自动破产死亡,则地方政府以前通过追加投资、税收优惠、低价土地、信贷扶持等方式给予的前期投入就会打水漂,成为无法回收的沉淀成本,甚至相关责任官员也会被追究责任;另一方面,这些企业往往是劳动密集型产业,拥有大量的低技能职工,劳动力转移和再就业困难,同时因占据大量的信贷资源,地方政府和银行只能继续向其“输血”,花钱买“平安”。
处置“僵尸企业”非常复杂,且会带来一系列风险,绝不是一两天就能全部解决的事情。除了部分地方政府和银行等干扰因素外,朱宏任指出,处置“僵尸企业”的难点还包括,在兼并重组及破产过程中,存在职工安置难、债务负担重、历史遗留问题多等问题;我国的《破产法》还需要进一步明晰和细化;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背景下,很多行业预期不明朗,企业融资困难,导致企业实施兼并重组的意愿不足。记者 黄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