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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社会绩效凸现(2)

2017-02-07 17:15:05    经济日报  参与评论()人

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民的利益返还呈逐年上升趋势。2015年对农民返还利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比例比2014年增加了4.45个百分点,同时2015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返还额度比2014年增加了13.39%。

再者,相对于二次返利,股利分红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的利益返还机制。2014年和2015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其成员实行股利分红的比例为46.16%和49.38%,而同期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其成员进行二次返利的比例仅为16.89%和18.20%;2014年和2015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其成员分红的股利平均额度为22.57万元和26.66万元,同期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其成员所返还的二次返利平均额度仅为4.30万元和4.60万元。

金融支持以农资赊销为主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较强的信息和资源优势,因此其兴起有可能成为化解农村金融问题的一把新钥匙。

调查结果显示,在所调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有532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户给予过借贷帮助,占有效样本的21%。其中,提供直接借贷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占比约为15.80%。相比于正规金融机构,这一比例相对更高。相关数据显示,2010年5家国有银行的农户贷款比例仅为11.22%,农村商业银行农户贷款比例仅为7.24%。这说明,在金融借贷方面,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交易成功的比例略大于农户与正规金融机构交易成功的比例。

此外,除了直接借贷,与正规金融相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促进农村金融发展方面还有一个重要作用——借贷担保,有16.62%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农户提供过信贷担保。这一功能的出现可以促进农户与正规金融机构借贷的交易达成。

但是,由于自身资金规模的限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力度还十分微弱。以家庭农场为例,2015年家庭农场平均提供贷款的金额为3.08万元,按照全国家庭农场总量为87.7万个计算,家庭农场可为农户提供约270亿元贷款额度,这一贷款额度远远不能满足农户的金融需求。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16年上半年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统计报告》数据显示,2016年6月末,本外币农村(县及县以下)贷款余额22.26万亿元,农户贷款余额6.67万亿元,农业贷款余额3.69万亿元。分别为2015年家庭农场贷款总额的824.44倍、247.04倍和136.67倍。考虑到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规模还远不能满足农户的贷款需求,由此可以推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提供的贷款规模相对于农户的资金缺口更是杯水车薪。

金融支持方式以农资赊销为主。调查数据显示,在为农户提供过金融支持的农户中,有191家向农户赊销农资,占有效样本的44%;有100家为农户预付定金,占有效样本的23%;有111家向农户提供贷款,占有效样本的25%;有132家为农户贷款提供担保,占有效样本的30%;有119家建立内部资金互助,占有效样本的27%。由此可以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使用最多的金融支持方式依次为向农户赊销农资、为农户贷款提供担保、建立内部资金互助机制、直接贷款、为农户预付定金。对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而言,为农户购买农资也是其金融支持的主要形式。在所调查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为农户提供统购农业生产资料服务的有141家,占有效样本的50%,比提供借贷帮助的比例高出20个百分点。

成为农业技术推广重要渠道

农业技术推广是提高农业生产率,推动农业现代化的关键。由于具有更强的抵御新技术应用风险的能力,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往往是新技术应用的“第一个吃螃蟹者”。同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形成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这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很有可能成为一个重要的农业技术推广渠道。为此,2012年8月31日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指出,“国家鼓励农场、林场、牧场、渔场面向社会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同时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应用先进农业技术提供有关的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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