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银监会于日前印发了《关于民营银行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民营银行股东作出了更加细致严格的规范,进一步规范民营银行股东持股行为。其中《指导意见》明确规定,鼓励民营银行在章程或协议中载明,主要股东但不限于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不从该行获得关联授信。
此次《指导意见》用了较大篇幅对民营银行股东提出了诸多监管要求,对股东股权管理等方面做出更加细致严格的规范。要求民营银行加强资本管理,强化资本约束;加强股权管理,规范股东持股行为;加强关联交易管理,严格控制关联授信余额,严禁违规关联交易。同时,《指导意见》还对民营银行股东行为设限,要求股东在条件成熟时将股权集中托管到符合资质的托管机构。鼓励民营银行在银行章程或协议中载明,主要股东但不限于主要股东不以持有的本行股权为自己或他人担保(含股权质押)。
在如何加强股东监管上,《指导意见》还对民营银行股东资质进行了明确,对民营银行股东需承担的风险进行了界定,对股东实行严格监管问责,并要求股东接受监管等。此后,在民营银行内部发生诸如百分之五(含)以上股权变更、重大诉讼、纠纷和重大风险隐患等行为需要股东及时向当地银监局报送信息。指导意见对民营银行股东资质也提出了明确的管理要求,要求民营银行股东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出具入股资金来源声明,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承诺其是中国境内公民且不持有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国籍、永久居留权及类似身份等。
不容否认的是,在刚刚过去的2016年,民营银行真正进入了跨越式发展的快车道。而民营银行股东特别是发起人大股东多为知名民企,在利用好这些股东经营经验为民营银行经营提供帮助的同时,如何避免民营银行变为股东资本逐利的“钱袋子”,细化监管细则强化银行市场约束和监管约束已是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