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徐翔案是国内首起因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证券市场的涉刑案件,控辩双方可能会争议“操纵行为的程度”。
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青岛中院)的门口,贴着一张开庭通知,等待已久的“中国私募一哥”徐翔终于迎来审判日。
通知显示,“12月5日上午9时,在青岛中院四楼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由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上海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熙”)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徐翔以及另外两位被告王巍和竺勇的犯操纵证券市场罪一案。”
接近案情人士预计,徐翔案庭审时间将持续两到三天。
一、神秘被告王巍系徐翔同事
第一被告,徐翔,系浙江宁波人士。青年时徐翔自宁波众多游资中脱颖而出,加冕“敢死队总舵主”,后在上海成立泽熙,深度介入多家上市公司的定增重组题材,骤然成为中国“私募一哥”。
2015年11月1日上午,股灾之前旗下基金成功逃顶的徐翔遭遇人生滑铁卢。公安机关在当天的杭州湾大桥之上,将从上海赶回宁波、欲参加祖母百岁寿宴的徐翔抓获。
2016年11月10日,山东省青岛市检察院以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对徐翔等被告提起公诉。与此同时,该案涉及13家上市公司共计23位高管。这23位高管同样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列席被告。
据知情人士透露,徐翔在庭审前曾表示,他愿意相信法律,将服从法律的公平审判。
第二被告,王巍,新西兰籍,英文名(Michael.wong)。接近案情人士向腾讯财经透露,在徐翔于杭州湾大桥被抓后,王巍也随即被抓。
王巍与徐翔系同事关系,他的身份之一即泽熙的业务经理。王巍经常以泽熙业务经理的身份与涉案上市公司来往。
王巍的另一个身份系极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极限资产)幕后控制人。极限资产注册地在新疆喀什,也是一家较为神秘的私募公司。
极限资产与徐翔以及泽熙之间“存在密切联系”,但尚不能确定极限资产属于徐翔亦或泽熙的暗仓。
极限资产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凌祖群曾出现在美邦服饰、鑫科材料、乐通股份的前十大股东名单中,这三家上市公司都涉本案。在鑫科材料2013年9月的定增中,凌祖群和上海泽熙增煦投资中心都参与认购。
此外,极限资产监事会主席翁翼飞,还曾在2012三四季度进入涉案公司上海新梅的前十大股东。极限资产还以公司的名义,于2014年二季度进入涉案公司东方金钰前十大股东。
竺勇系第三被告,据熟悉徐翔的知情人士透露,竺在三位主要被告中“算是一个跑腿的”。
竺勇早年任宁波天一证券高管,后任职光大证券投资银行上海三部副总经理。竺勇还是中国证券界的第一批保荐人。徐翔多年来一直服膺竺勇的能力,多次挖角竺勇未果。2014年,竺勇离开光大证券,先后成立了上海灵岩投资、宁波占元投资、北京灵岩投资等三家私募机构,与徐翔多有合作。
例如,在徐翔参与重组定增的康强电子、乐通股份等多家上市公司当中,竺勇均担任保荐人。
据悉,徐翔律师钱列阳与王巍律师许兰亭将同时出庭辩护。这是两位知名刑辩律师继十多年前同为影星刘晓庆涉嫌逃税案辩护之后,再一次同台合作。
竺勇的辩护工作将由知名刑辩律师李贵方的助手代为完成。
二、23位上市公司高管出庭作证
该案涉及13家上市公司共计23位高管。这23位高管同样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列席被告。
接近案情人士透露,他们的案件将在徐翔等三位主要被告这一阶段的庭审结束后开庭审理。这23人将率先在徐翔案中以证人身份出席。
据财新网报道,13家涉案上市公司及高管分别为,美邦服饰(002269.SZ)原董事长周成建,文峰股份(601010.SH)董事长徐长江,华丽家族(600503.SH)原董事长王伟林、大股东上海南江集团原董事长王栋,乐通股份(002319.SZ)原董事长张彬贤,明牌珠宝(002574.SZ)董事长虞兔良、原董秘曹国其,东方金钰(600086.SH)原董事长赵兴龙、原董秘顾峰,鑫科材料(600255.SH)实际控制人李非列,上海新梅(*ST新梅600732.SH)原董事长张静静、董秘何婧,向日葵(300111.SZ)实际控制人吴建龙、原董秘杨旺翔,金科股份(000656.SZ)原董事长黄红云,万邦达(300055.SZ)董事长王飘扬、原董秘龙嘉、财务总监李继富,中弘股份(000979.SZ)原董事长王永红、董秘金洁,赛象科技(002337.SZ)实际控制人张建浩、原董秘朱洪光、大股东天津赛象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财务主管刘桂荣。
接近案情人士透露,预计该案将不涉及单位犯罪,也就是说不对上市公司处以罚金,而是仅对上市公司涉案高管追究刑责。
公开信息显示,部分涉案上市公司高管已经辞职。以美邦服饰(002269.SZ)为例,2016年11月20日,美邦服饰(002269.SZ)召开董事会,周成建辞去公司所有职务,其女儿胡佳佳被选为公司董事长兼总裁,任期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
三、庭审或聚焦信息型操纵行为之“程度”
徐翔等本案涉案人员被提起公诉的涉嫌罪名为操纵证券市场罪。依据《刑法》、《证券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操纵证券市场罪的行为方式包括“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等。”
据21世纪经济报道从接近司法部门人士处了解,徐翔案是国内首起因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证券市场的涉刑案件。信息型操纵是指上市公司或掌握信息优势的一方,发布对市场价格具有影响的信息,影响证券或期货交易价格,进而操纵市场的一种市场操纵行为。
《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高管信息优势操纵”可以被纳入第77条第(一)项“单独或者通过合谋,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规制范畴;
在《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二)》中,第39条第(六)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人单独或者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该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也对此类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接近本案的法学界人士分析,信息型操纵需符合四个条件,分别是“操纵的主观故意”、“操纵的具体行为”、“操纵行为的程度”以及“操纵行为的后果”。“比如你想把别人的胳膊打断的话,至少要先握紧拳头(操纵的主观故意),再击打别人的胳膊(操纵的具体行为)、而且出手很重(操纵行为的程度),因而把别人的胳膊打断(操纵行为的后果)。”
该接近本案的法学界人士透露,目前本案中“操纵的主观故意”、“操纵的具体行为”以及“操纵行为的后果”三项条件齐全,但涉及“操纵行为的程度”的部分,则是现行《刑法》乃至证券系列法规缺失的部分。上述《证券法》条文中,只有对“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证券市场”的定性描述,但缺少对“操纵行为的程度”的定量认定。
反观其他操纵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规定了五种应予追诉的五种情形,比如“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便是对所谓“持仓优势”的定量规定。
针对目前较多发生的短线交易、跨市场操纵、信息操纵等新的违法违规行为缺乏追诉标准,全国人大代表、原深交所总经理宋丽萍在2016年全国两会时表示,现行的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标准存在不适应市场新形势的情况,并建议借鉴出台针对市场操纵的最新司法解释,以大大提高对证券期货市场内幕交易查处的力度、提高司法效率,准确认定市场操纵行为。
上述接近本案的法学界人士亦表示,徐翔案的控辩双方有望聚焦于“操纵行为的程度”的部分,“案情之外,更值得期待的是本案有望推动中国证券行业的立法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