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经济新闻 > 正文

京、晋、浙试点对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1)

2016-11-22 10:01:59  中国经济周刊    参与评论()人

(本文刊发于《中国经济周刊》2016年第45期)

《中国经济周刊》 记者 徐豪 | 北京报道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11月7日晚,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一条消息: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下称“《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

这则消息只有700多字,但却信息量很大,“试点设立监察委员会”甚至被媒体称为是近年来反腐斗争最为重大的一次改革突破。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而不仅是‘政治制度改革’。这项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在原有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权力机关之外产生了新的机关,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有效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

“人大产生”,破解“同体监督”难题

长期以来,我国的国家监察机关属于政府的职能部门。但根据这次的《方案》,监察委员会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省(市)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这意味着,隶属于政府的监察部门改革后有望成为独立的监察机关,对人大负责、向人大汇报工作。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原副院长李永忠表示,此举有利于强化监察职能的独立性。

“实践中,监察机关的干部人事、财物经费都由地方政府控制,监察机关在工作中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影响了监察的权威性。”马怀德说。

按照现有规定,我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这也就是常说的“同体监督”。“同体监督是一种低效、高成本的监督,在现实中遇到很多问题。”李永忠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10月27日发布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公报,首次将监察机关与人大、政府等并列提出。这被视为国家监察体系将重建的强烈信号。

今年年初召开的十八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完善监督制度,做好监督体系顶层设计,既加强党的自我监督,又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要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

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凸显了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法定效力。

监督谁?又由谁监督?

“我国《行政监察法》将监察主体定位为行政监察机关,将监察对象确定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未将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纳入,存在监督盲区,未能形成全覆盖的国家监察体系。”马怀德表示。

根据《方案》,监察委员会将“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马怀德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国家监察的范围将会更广,覆盖所有行使国家公权力的组织和人员。比如,大学行使公共教育职能,医院行使公共卫生职能,这些机构的公职人员就属于监察范围;国家财政供养的组织、群体都有必要纳入国家监察范围。

12全文  2下一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