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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解读《钢铁工业调整升级规划(2016-2020年)》(3)

2016-11-14 16:06:04  工信部网站    参与评论()人

一是关于严禁新增产能。去产能要切实取得成效,基础在于要防止一边化解过剩产能、一边仍在违规新增产能,要坚决杜绝产能“边减边增”。为此,《规划》中去产能任务的第一项工作就是严禁新增钢铁产能。按照中央关于简政放权的统一部署,2014年钢铁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已下放到了地方,由核准改为备案,为此《规划》要求各地“十三五”期间一律不得净增钢铁冶炼能力,对于各地拟备案的钢铁行业结构调整及改造项目必须要严格执行产能减量置换,包括之前已经国家核准和地方备案的拟建、在建项目,也要执行减量置换,如果再拿以前项目经谁批准为理由,蒙混过关,只新建不置换,产能如何减的下来,又如何对正在生产而压掉的产能保持公平。二是关于去产能中“去谁”的问题。钢铁行业去产能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不搞简单分摊、“一刀切”,重点是去除两类产能,即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产能和落后产能。同时,考虑到“僵尸企业”占用社会资源、低价销售冲击市场,扰乱经济秩序,规划提出要将其作为化解过剩产能的“牛鼻子”,应退尽退。三是关于依法依规去产能的问题。依法依规去产能重点就是要对达不到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用中频炉、工频炉生产建筑钢材的产能,产品质量不稳定,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必须全面取缔。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30吨及以下电炉等落后生产设备全面关停并拆除。具体操作上,将通过全面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等专项行动,利用卫星监测等技术手段,及时全面掌握违法违规产能线索,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能力,依法依规实施去产能。为增强操作层面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规划》提出要结合前期已开展的钢铁行业规范管理工作,把不符合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作为执法重点,确保不达标产能和落后产能全面退出。

五、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工作与以往有何不同?

“十二五”期间,国家要求钢铁项目建设须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要实施减量置换。鉴于目前钢铁行业产能过剩的严重程度,为控制钢铁冶炼项目建设,严禁新增产能,杜绝产能“边减边增”,《规划》提出,“十三五”期间,对于涉及新建或改造冶炼能力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减量置换,不再执行以往的等量置换政策,包括已经国家核准和地方备案的拟建、在建项目也要按照这一要求执行。

考虑到过去部分钢铁项目的产能置换存在将已关停多年的“死产能”作为置换产能,导致置换形同虚设,钢铁产能年年增加。为杜绝类似现象,实现“十三五”期间粗钢产能净减少1亿-1.5亿吨的目标,《规划》明确提出在实施产能置换中四类产能不得作为置换产能,包括2015年(含)以前已淘汰产能、落后产能、列入压减任务的产能、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让钢铁产能真正降下来。

六、高负债率钢铁企业如何处置?

在我国钢铁行业大规模发展阶段,一些企业为快速扩张,不断举债建设,造成债务负担不断加重,在行业产能严重过剩、整体陷入困境的情况下,这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加剧,偿债能力减弱,导致债务风险上升,部分企业甚至出现了资不抵债,债务违约现象,已经成为影响行业发展的重要问题。按照中央提出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要求,规划将去产能和去杠杆结合起来。一是对于在建钢铁项目和城市钢厂搬迁项目。要吸收部分钢厂搬迁或建设的教训,不顾经济效益,一味追求高水平,大量举债建设,造成项目投产不久就面临债务危机。因此,包括已经国家核准和地方备案的拟建在建项目,负债过高的要坚决停下来,要结合当前形势,在减量发展基础上重新评估建设可行性,防止产生新的资不抵债企业。二是对于资不抵债、债务违约的企业。这类企业要通过破产重整、债务重组、破产清算等多种方式加快处置。对于技术装备先进,产品有特色、有市场的企业要多采用破产重整、债务重组的方式处置,对于其他资不抵债企业,要坚决不搞“拉郎配”式的重组,该破产清算的要坚决依法破产清算,推动企业整体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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