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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明确正负清单 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2)

2016-10-11 01:26:35  经济参考报    参与评论()人

准绳 债转股明确正负清单

值得注意的是,备受市场人士关注的债转股相关指导文件也正式落地。《意见》所附《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债转股的总体思路、实施方式和政策措施,强调要遵循法治化原则、按照市场化方式有序开展债转股,建立债转股对象企业市场化选择、价格市场化定价、资金市场化筹集、股权市场化退出等长效机制,严禁将“僵尸企业”、失信企业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作为债转股对象。

“《意见》就如何按照市场化方式推进银行债权转股权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不仅有助于改善部分有市场、信誉好的企业财务状况,而且也为银行化解不良资产增加了新的途径。”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表示。

连维良特别强调,市场化法治化是本次债转股的突出特征,这与上一轮政策性债转股完全不同。“哪些企业可以债转股,哪些企业不能债转股,这是一个时期以来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也是大家认为这一次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能否成功的一个重要标志。对此,文件给出了非常明确的答案,可以说,既明确了正面清单,也明确了负面清单。”连维良说。文件具体明确了“三个鼓励”类企业,即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成长型企业;高负债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同时,文件强调了“四个禁止:”,就是四类企业禁止债转股。禁止失去生存发展前景、扭亏无望的“僵尸企业”债转股;禁止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严重失信企业债转股;禁止有可能导致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债转股;禁止债权债务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债转股。

连维良也强调,这里说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是明确债转股的政策边界,不是政府直接定企业,具体的债转股对象企业还是由市场主体按照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和上述指导性原则,自主协商确定。

有序 防止债转股一哄而起

《意见》的出炉也意味着本轮市场化债转股大幕的正式拉开。实际上,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9月27日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中钢集团债务重组方案正式获得批准。中钢集团成为本轮债务重组当中首家推行债转股的国有企业。

文件强调,“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指导银行、实施机构和企业试点先行,有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防止一哄而起;加强全过程监督检查,及时归集、整理市场化债转股相关信息并进行分析研究,适时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政策效果评估,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连维良也表示,在开展债转股过程中要防范道德风险、债转股之后股东权益落实不到位的风险以及债转股之后杠杆率降而复升的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文件规定,要通过实施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银行将债权转为股权,应通过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多种类型实施机构参与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银行充分利用现有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或允许申请设立符合规定的新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鼓励实施机构引入社会资本,发展混合所有制,增强资本实力。

恒丰银行研究院执行院长、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董希淼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文件作出如此规定,其意义在于,首先能够避免银行直接持有企业股权以及由此带来的债转股的风险直接传导到银行;其次,用实施机构来专业持有企业股权,更有利于银行对债转股企业进行更为集中和专业的日常管理;第三,这也绕开了《商业银行法》对于商业银行不能直接投资于非金融企业的法律障碍。(记者 张莫 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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