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事发河北1地!女子撕打公交司机?!刑拘!
3月9日傍晚,
张家口103路驾驶员王师傅报警称,
自己驾驶公交车时,
被一女乘客撕打、拉拽。
监控视频记录了当时令人气愤的一幕!
据悉,当天王师傅驾驶的103路公交车行驶至张家口市经开区亿安建材城站时,乔某红(女)上公交车后站在下车门位置,当公交车行驶到经开区翟家庄站时,乔某红用手机扫码付费后,继续乘坐公交车直到下一站(沙地房站)。乔某红准备在沙地房站下车时,司机王师傅要求乔某红补交一站地车费1元钱,乔某红声称已付过车费,随后因补交车费问题双方发生争吵。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乔某红从车辆后门走到前门位置,拉拽王师傅右胳膊让其停车,致使公交车跑偏,险些行驶到马路便道上,造成公交车在危险状态下行驶,同时乔某红将公交车刷卡设备打碎。
乔某红的行为严重影响公交司机驾驶的公交车正常行驶,危及到公交车上30多名乘客的安全。现乔某红已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公交治安分局刑事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小编说法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乔某仅因琐事纷争,对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实施暴力干扰,这种行为轻则造成车辆偏离方向或停止行驶,重则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涉嫌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行驶罪,本案也是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张家口市侦办的第一起该类型犯罪。
我们不曾忘记
2018年重庆市“10·28”公交车坠江事故
5分钟的争吵,3秒钟的互殴,
15个鲜活生命瞬间消逝!
多少个幸福的家庭支离破碎…
有人视满车人的生命安全为无物,
不仅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
甚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对这样的人,
必须依法严惩,决不轻易放过!
法律链接:
2020年12月2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在刑法第133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3条之二,对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犯罪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照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构成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犯罪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驾驶人员和乘客。该罪客观行为表现为两种:第一,乘客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第二,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该罪保护的法益是公共交通安全,行为人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该罪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但与此前所适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相比,在构成要件上更具体、更有针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