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不曾忘记
2018年重庆市“10·28”公交车坠江事故
5分钟的争吵,3秒钟的互殴,
15个鲜活生命瞬间消逝!
多少个幸福的家庭支离破碎…
有人视满车人的生命安全为无物,
不仅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
甚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对这样的人,
必须依法严惩,决不轻易放过!
法律链接:
2020年12月2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在刑法第133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3条之二,对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犯罪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照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构成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犯罪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驾驶人员和乘客。该罪客观行为表现为两种:第一,乘客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第二,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该罪保护的法益是公共交通安全,行为人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该罪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但与此前所适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相比,在构成要件上更具体、更有针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