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杭州8月17日电 (记者刘军国)日前,浙江省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印发了由省纪委监委牵头起草的《浙江省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推动进一步严肃精准查处涉及党组织、党员、监察对象的诬告陷害行为,规范信访举报工作秩序。
《办法》对纳入诬告陷害查处的范畴作出新调整。除了行为人向有关机关诬告外,《办法》还将行为人通过网络等渠道公开散布的行为,以及错告误告经纪检监察机关查证不属实并反馈提醒后,仍就相同问题持续恶意举报,造成不良影响的,也纳入诬告陷害查处范畴。
《办法》还依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的有关条款,规定了严重干扰巡视巡察、审查调查等工作,借反映问题寻衅滋事等6种从重处理情形,以及主动停止诬告陷害行为、积极配合调查等3种从轻处理情形。同时明确,行为人通过诬告陷害行为获取的不当利益应当予以纠正;被诬告陷害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补救;查处工作中还应当注意保护行为人正当、合法权益,推动解决合理合法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