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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文规范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

为促使更多矛盾纠纷实质性解决在诉前,做深做实诉源治理,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进一步落实《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对规范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作出规定。规程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规程提出,在诉前调解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托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提供诉前委托鉴定服务。诉前鉴定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共同申请诉前鉴定。一方当事人申请诉前鉴定的,应当征得其他当事人同意。

规程明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产品责任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以及其他适宜进行诉前鉴定的纠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开展诉前鉴定。

规程规定,人民法院指派法官或者司法辅助人员指导接受委派的调解组织开展诉前鉴定工作,规范审核诉前鉴定申请、组织协商确认鉴定材料等行为。人民法院委派的调解组织承担对当事人申请诉前鉴定的释明引导,对鉴定材料的审核确认,向当事人送交鉴定书等辅助性工作,但是否启动诉前鉴定程序,需要报请人民法院同意。

此外,规程明确了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的具体流程,对诉前鉴定的适用条件、申请审查、委托办理、鉴定机构选定、鉴定费用预交、鉴定书的上传与送达、鉴定异议的提出与处理、诉前鉴定后诉前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以及重复鉴定的规制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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