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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免费领养”不能成了变相售卖 | 新京报快评(2)

《民法典》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则明确,“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因此,如果宠物店明知所提供的领养宠物存在患病等问题,仍将其变相售卖,消费者可合法投诉、依法维权。

宠物“免费领养”骗局,之所以引起公众的关注与反感,不仅仅是因其以爱心之名行诈骗之实,更是因为在这个过程中,部分商家根本无视动物的生存与健康问题。

即便现代社会人类处于中心地位,也并不意味着动物可以被肆意对待。人道地、体面地对待宠物,既关乎动物伦理,也关乎人的道德感。这个过程中,部分商家是否存在虐待动物等问题,同样需要关注。

从情感意义上说,宠物本身就不是普通的商品或者货物,在很多爱宠人士心中,它们是陪伴者、是家人。因此,一旦宠物、特别是伤病宠物成为获利工具,只会使得领养者与被领养宠物之间发生情感联结后,却又不得不面对宠物伤病的事实。

正是因为这层情感上的联结,“免费领养”的骗局更需要被关注、被制止,这绝不是一句简单的“宠物死了,免费换”就可以解决的。

当免费领养宠物成为一个又一个骗局的时候,必须正视这当中存在的法律与伦理问题。不是什么都可以成为牟利的工具,“领养代替购买”是一种更经济、更人性化的养宠趋势,但不该成为售卖宠物的手段。

撰稿/新京报评论员刘昀昀

校对/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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