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变更格式条款文本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进行事前公示,并采取合理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变更条款生效前,经营者应当取得消费者明示同意,否则不对消费者发生效力。经营者不能以公示或者消费者默认等形式代替消费者同意。
一般情况下,商业广告属于要约邀请,不构成买卖合同的部分。但如果商品详情页中对于商品的描述有明确具体的参数等内容的,则构成要约,成为合同的主要内容。例如手机销售页面中对手机性能参数、屏幕信息、系统与硬件信息等内容的具体描述,构成了消费者了解商品情况的必要信息和主要决策依据,实质上构成了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果经营者在此过程中因存在宣传介绍在内容上的错误、失真并对消费者构成误导,则涉嫌构成虚假宣传。
经营者在征求消费者是否同意接收商业信息时,应当单独获得消费者明示同意,不应在一揽子协议中默认消费者同意。未经消费者明确同意或者消费者明确拒绝的,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即使消费者同意的,经营者也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免费的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以便消费者随时拒绝接收;消费者拒绝接收的,经营者不得更换名义后再次发送。
消费积分、代币、代金券等互联网产品及服务具有一定的财产性,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或处分,否则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