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待类似冲突,首先是要厘清游客与原住地牧民之间的关系和界限。站在游客的角度,会认为自己花了钱就应当享受服务,或者说认为自己只是短暂到访,只要没有造成不可挽回的破坏,就不值得一提;可如果站在当地居民的角度,他们的生活和财产资源,是有一个明确范围的。
根据《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这就是说,草原作为自然资源的一种,一般属于国家所有,但是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并由该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还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
换而言之,“草场是你家的”,还真的有据可依。因为,牧民放牧一般都有固定的范围,牧民之间以标记物区分草场界限,包括山上的河流、枯树、石头、牧道等,都可以作为界限标记。在一片没有路标也没有边境的草场上,牧民往往可以通过这些独特的标识,找到属于自己的那一块牧场,而按照当地林草局的回应,这片被游客开车碾压的草原属于个人承包,既然如此,那么游客碾压草原,不仅破坏草原生态环境,还属于违法行为。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除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外,禁止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因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确需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的,应当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并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违反上述规定,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三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对游客进行处罚,是对不文明行为的纠错,而如果以儆效尤,则应该继续普及常识,让游客充分了解旅游目的地的风俗和观念,尊重当地居民的生活方式。类似冲突背后,其实更应当引申出一个公平合理的利益协调机制,既要加大对游客和道德素质的培养,也要降低“主客”之间文明程度的差别所带来的冲突几率,只有这样,旅游行业才会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