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小明向小王借款3万元,小明出具了借条,并约定于2018年1月归还借款。借款到期后,小王多次要求小明还钱,小明并未归还。2020年6月,小王再次要求小明还钱,小明却坚持不还,还辩称,这笔借款已经过了3年,即使告到法院,也超过了诉讼时效。小明可以不还这笔借款吗?
以案说法
不可以。虽然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但如果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向债务人主张过权利,那么诉讼时效就会发生中断效果,重新计算三年的诉讼时效。不过,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