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至上,安全第一。今年6月是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实施以来第一个安全生产月,围绕“遵守安全生产法当好第一责任人”的主题,各地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加大以案释法力度,督促企业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责任这根弦,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自觉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法定职责,全力防范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近年来,从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实施,到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条例等配套法律法规规章完善修订,再到将“危险作业罪”纳入《刑法修正案(十一)》,实现事故前重大安全违法行为入刑,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健全,有效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强化“风险即危险”“隐患即事故”的责任意识。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为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企业第一责任人是决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国务院安委会将“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纳入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实践证明,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重视和不重视、认真抓和不认真抓大不一样。
从实际工作看,仍有一些企业安全责任没有压紧压实,特别是第一责任人法治意识淡薄、责任落实不到位,是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事故易发多发的重要原因之一。国务院安委会日前组织开展的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综合督导发现,个别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虚化、弱化,没有将安全发展理念真正落实到位;企业第一责任人责任不履行、不落实,重经济效益、轻安全生产,甚至违法违规、冒险蛮干。“祸患常积于忽微”。第一责任人松懈麻痹、心存侥幸,触碰了法律底线,也就越过了安全生产红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