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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四川巴中市南江县人民法院正直法庭审理原告卢某、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第三人谭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庭审质证环节,被告刘某某当庭撕毁原告出示的金额为50万元的收条原件,试图毁灭证据。经承办法官及时阻止并从刘某某手中夺回,才未导致该证据彻底灭失。
▲法官向刘某宣读处罚决定
刘某某毁坏证据行为严重妨碍法庭审理秩序,并给案件审理工作造成困难,影响十分恶劣。为严肃纪律,承办法官当庭训诫了刘某某。经承办法官批评教育及释法说理,刘某某最终认识到错误,诚恳向承办法官道歉并写下书面检讨。
6月7日,南江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再结合刘某某的认错态度及其情节轻重,依法对刘某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