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近年来,随着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文身现象关注度的提升,一些地方此前已经开始对此作出了具有针对性的治理。比如,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江苏、浙江等地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推动禁止为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文身”的案例,就写入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这些典型案例的公布,也形成了良好的社会示范效应。
这表明,专门保护原则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已日渐成为我们社会的共识。基于此,此次《办法》明确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也是正当其时。尤其是在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实施一周年之际,其社会效益无疑更加显著。
说到底,明确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其实是从源头上堵住未成年人文身的漏洞。为此,也需要对《办法》进行广泛宣传,让相关企业、个人以及未成年人熟知这项规定,如此,才能真正杜绝相关乱象,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撰稿/新京报评论员马小龙
校对/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