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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政务处分法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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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新华社北京5月28日电(记者杨光、卫婧)近日,由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委托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电子政务研究中心开展的2019年度网上政务服务能力(政务服务“好差评”)第三方调查评估结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