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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格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格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
2020-05-20 23:03:01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格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格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12号)精神,做好我市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格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禁止食用下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一)所有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湖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载明的陆生野生动物,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

(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

对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的动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或者水生野生动物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二、严格禁止捕猎野生动物。全市行政区域为野生动物禁猎区。除科学研究、种群调节、疫源疫病监测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并依法办理特许猎捕许可证或者狩猎证外,禁止猎捕受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开展清山清网清套行动,严厉打击非法猎捕行为。切实加强野外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管理,促进野外种群恢复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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