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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法律实施拟暂作调整

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法律实施拟暂作调整
2020-04-26 22:12:01 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4月26日电(记者安蓓、杨维汉)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6日审议相关决定草案,拟授权国务院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种子法、海商法的有关规定。

受国务院委托,司法部副部长袁曙宏26日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作《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支持海南全岛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支持海南逐步探索、稳步推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为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推动海南自贸试验区试点政策落地,袁曙宏介绍说,草案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是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对海南自贸试验区内由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征收事项,由国务院授权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在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政策,确保海南自贸试验区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建设用地在现有基础上不增加的前提下,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完善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二是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在海南自贸试验区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权限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下放至海南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在严格实施引进种质资源的隔离与监管,防止生物入侵,加强风险评估和检疫监管的前提下,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完善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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