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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进一步做好疫情期间新冠病毒检测工作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进一步做好疫情期间新冠病毒检测工作
2020-04-19 16:03:01 卫健委官网

  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期间新冠病毒检测有关工作的通知

  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迅速落实国家有关要求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在疫情防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复工复产逐步推进、疫情境外输入压力不断增大、离汉离鄂通道管控措施解除,以及无症状感染者存在一定传播风险等情况,对新冠病毒检测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部分地区出现了实验室检测能力不足等问题,无法完全适应疫情防控需求。为进一步做好疫情期间新冠病毒检测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建设,提高检测能力

各地要结合新冠疫情防控和检测需求,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实验室建设。三级综合医院均应当建立符合生物安全二级及以上标准的临床检验实验室,具备独立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检测的能力;各级疾控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二级医院、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也应当加强实验室建设,提高检测能力。对医疗资源相对缺乏、检测能力相对薄弱、疫情防控压力较大的地区,特别是陆路边境口岸,要选择1家综合实力强的县级医疗机构予以重点支持,实现县域内医疗机构具备核酸检测能力。

二、落实实验室备案或准入要求,依法依规检测

新冠病毒检测应当由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包括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和疾控机构开展。医疗机构开展病原学检测应当具备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的生物安全二级及以上实验室资质,且符合《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办医政发〔2010〕194号)的要求,具有PCR实验室条件。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符合《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规范(试行)》(国卫医发〔2016〕37号)要求;医疗机构或疾控机构将新冠病毒检测业务委托给医学检验实验室开展的,应当按照要求与其签订相应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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