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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权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6)

(受权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6)
2020-04-02 21:10:01 新华网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应急响应和处置机制,制定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业务培训和演练,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第三十条 农作物病虫害暴发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划定应急处置的范围和面积;

(二)组织和调集应急处置队伍;

(三)启用应急备用药剂、机械等物资;

(四)组织应急处置行动。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作物病虫害应急处置工作。

公安、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为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调度、运输提供便利条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为应急处置航空作业提供优先保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第三十二条 农作物病虫害应急处置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依法调集必需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对毁损、灭失的给予补偿。

  第五章 专业化服务

第三十三条 国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扶持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鼓励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使用绿色防控技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的规范和管理,并为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提供技术培训、指导、服务。

第三十四条 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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