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障民企在参与“新基建”的合法权益与收益,激发民企参与“新基建”的投资信心,至关重要。
对于政府来说,在政策层面,仍需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取消并不断减少阻碍民间投资进入“新基建”的政策障碍,真正降低民资进入门槛,打破“玻璃门”“弹簧门”等现象,在政策上保障民企公平竞争机会;同时,加大对“新基建”等新兴产业政的策激励如减税降费、融资等支持力度。
当前地方债务压力较大,如何激活民资或社会资本成为“新基建”的补充资金来源,笔者认为,确保民资参与的合法权益与预期收益极为重要。也有专家指出,对于“新基建”,可加快推进PPP模式,建立一个全国性的基础设施投资公司,积极探索可持续的基建投融资模式。
在项目操作层面,笔者认为,不妨借鉴国企与民企混改成功案例中的典型经验,在“新基建”项目操作中,引进混合所有的公司制,责权利明确,这样也避免项目投资造成巨大的浪费或无人追责。
“新基建”广涉七大领域、多个行业、多个产业链、分工较细,因此,不可能如传统“铁公基”一样,民企较少涉入。事实上激发民企参与“新基建”,也有利于细化各新兴产业的分工,并形成完整的产业链,利于我国整个产业经济的发展与提升,发挥民企在“新基建”中的重要作用,具有着重要意义。(本报评论员 何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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