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火线立功”?这个词是从军事术语引申过来的。火线就是前线,就是战场。火线立功,也叫战时立功,就是在战斗中,对作战勇敢、战绩突出或为争取作战胜利发挥了重大作用的单位和个人记功表彰。通常,在重大战役战斗之后,要总结表彰一批有功人员。但火线立功则不同,火线立功出现在战场上,是在战役进行中适时进行表彰。实行火线立功、火线入党、火线提拔对鼓舞士气、激励连续作战,夺取战役战斗胜利起到了积极作用。
开展立功运动是我军的一个传统。早在红军时期,我军就通过制定战时立功标准,鼓励前方将士杀敌立功,极大地提高了部队士气。作战中开展火线立功,及时实施奖励,组织立功创模等群众性竞赛活动,是我军战时奖励工作的重要内容。战争年代,作战是常态,“一切为了前线” “一切为了胜利”,立功也主要是围绕作战展开的,并没有特别分开战时和平时。
1930年10月中央军委颁发了《中国工农红军纪律条例草案》。草案后来又修订为《红军纪律条令草案》,1932年5月由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颁布试行。其中奖励一章规定了奖励的方法及批准权限,并树立了“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1933年8月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颁布《工农红军纪律暂行条令》,关于奖励的规定中没有区分战时和平时。以后,又根据《工农红军纪律暂行条令》多次重新发布奖惩规定,如1935年9月以中国工农红军陕甘支队司令员彭德怀、政治委员毛泽东名义发布的《奖惩条例》,1936年8月3日以红军西方野战军司令员兼政治委员彭德怀名义发布的《关于重新发布奖励与惩戒条例的训令》,1939年5月以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名义发布的《纪律条例(草案)》,都没有特别区分战时和平时。1940年4月9日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关于八路军奖励问题指示》中,关于奖励的标准基本上是围绕作战制定的。
1932年《红军纪律条例草案》
解放战争时期,1947年东北民主联军总政治部提出的《东北民主联军立功运动暂行条例》,军事奖章分为战时和平时两种。1948年12月,淮海战役期间,中原野战军政治部发出《围歼黄维兵团作战中的火线记功》,及时总结推广了火线记功的办法和经验,如:
火线记功,多在战斗情况和紧要关头及时宣布记功,以便高度发挥其鼓动作用。
在战斗紧急情况下或需要突破艰巨任务时,领导上可根据情况提出标准,号召突破困难完成任务者,即命令记功。
记功应注意及时表扬宣传,如发火线记功证、嘉奖令、口头通报、散发火线贺功传单及举行战壕小型贺功会,除发挥鼓动教育作用外,并为下次战斗准备最有力的生动具体的动员。
火线记功,应以对战斗关键有决定性的战功为主,不宜单纯的从缴获着眼,这样对有关键的战斗,才能起其应有的作用。
这些,对于部队及时、正确地开展火线立功,发挥关键作用,具有指导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2年1月21日,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立功与奖励工作条例(草案)》,对各级军功的立功标准均分为战时与平时。
1963年9月2日,总政治部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战时立功条例(草案)》,详细规定了各类人员战时立功的具体标准、立功等级、批准权限及庆功形式。
《中国人民解放军战时立功条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