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如果仅因疫情影响情绪、主观履行动力等,不构成不履行的合法事由。如借款合同、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可通过信息网络完成交付的技术合同及可通过信息网络完成的服务合同,原则上不因疫情而履行不能,也就不能免除责任。
比如,某公寓中介公司近日以疫情为由强制业主免租,但不给租户免租,引发舆论不满。根据法律规定,出租人或承租人如果以疫情作为免责事由,应当说明合同不继续履行系相关政策措施的作用所致。
承租人因疫情被隔离或被行政机关严格管制无法回到承租房屋的,如要求继续履行双方租赁合同的,可以向出租人协商,按照公平原则,减免承租人部分租金,确定从疫情开始至今已发生的租金,并对可预计期间内的租金标准及租金支付时间进行协商;如承租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及时向出租人发出解除通知,并将解除事由的依据向出租人说明并提供相应佐证。出租人对于承租人存在上述情状的,不得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承租人由于疫情原因长期无法使用房屋,致使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出租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可向承租人发出解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