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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加强女职工经、孕、产、哺乳“四期保护”

湖南:加强女职工经、孕、产、哺乳“四期保护”
2020-03-05 18:05:01 新华网

新华社长沙3月5日电(记者谢樱)记者5日从湖南省人社厅获悉,《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3月8日将正式施行,规定提高了女职工卫生费标准,强化了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四期保护。

湖南省女职工卫生费按照每月15元的标准执行多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该标准已明显偏低。规定将卫生费标准调整为每月不低于30元,所需费用,企业可以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负担政策列入预算,并规定了要根据本省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生活水平适时调整。

规定加大对特殊生理时期女职工的关怀保护,重点强化了女职工四期保护。经期保护:从事连续站立劳动工作的,经期期间给予适当的工间休息;孕期保护:在国家规定怀孕7个月以上不得加班或夜班劳动的基础上,增加了对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和确有保胎需求女职工的保护;产期保护:在《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基础上,将怀孕满2个月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产假规定,从原15天调整为30天,将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产假规定,从原42天调整为75天,同时规定了女职工施行输卵管结扎术或者复通术的休假21天,期间均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哺乳期保护:对距离用人单位较远无法回家哺乳的,规定了产假后的哺乳时间可以折算成一定天数,与产假合并或者单独使用。

规定还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晋职、评定专业职务,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合同中,用工单位不得因被派遣劳动者怀孕、休产假、哺乳等情形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怀孕、休产假、哺乳等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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