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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 这样的行为属妨害公务将受惩处

疫情防控期间 这样的行为属妨害公务将受惩处
2020-03-03 17:03:01 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3月3日电 题:疫情防控期间 这样的行为属妨害公务将受惩处

新华社记者陈菲

疫情防控期间,每位公民都有义务遵守疫情防控措施要求,配合各项排查和部署工作,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社区工作人员等实施管控措施的,将受到惩处。最高检日前公布的典型案例中,一人因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并打伤工作人员,最终以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案例】2月4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四川省仁寿县普宁街道一门市上班时,普宁街道办事处负责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廖某、邓某与县委政法委工作人员杨某、方某等人按照当地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安排开展工作。因王某停放的四轮电瓶车挡住卡点进出口通道,被要求配合防疫工作将车挪走。王某觉得廖某等人大惊小怪,没有必要搞那么严重,一边用手指着廖某,一边辱骂。廖某要求其配合工作不准骂人后,王某愈发激动,趁廖某不备挥拳击打其脸部,致其面部软组织挫伤。为避免现场秩序混乱,廖某等人上前制止王某,将其摁住。王某仍用手不停抓挠廖某脸部,在其脸上抓出几道血痕。现场工作人员报警,民警赶到现场依法将王某抓获并立案。

2月5日,仁寿县人民检察院采用电话、视频方式提前介入本案,引导侦查机关及时调取了政府疫情防控相关文件、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2月10日,仁寿县公安局将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仁寿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王某在检察机关讯问、告知诉讼权利并释法说理后,在值班律师在场且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仁寿县人民检察院当日以妨害公务罪适用速裁程序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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