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相:国家建设有完善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突发公共事件地方应急预案。本次新冠疫情所启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属于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各级人民政府也在国家预案的基础上,结合各自实际制订了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级别均为四级,国家预案中仅对一级(特别重大)事件的标准进行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在制订应急预案的过程中,对于不同级别事件的标准因自身实际略有不同。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应急响应过程中的职责进行了宏观规定。
例如,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措施包括:(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3)划定控制区域,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4)采取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停工、停业、停课等疫情控制措施;(5)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6)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7)按照有关规定作好信息发布工作;(8)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9)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