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落实相关支持保障措施
医疗机构要结合工作强度和岗位特点,合理调配医务人员,科学安排诊疗班次,保持医务人员合理休息,不鼓励带病上岗。加大医用防护用品等相关物资保障,防护物资供应不足时,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积极创造条件为医务人员提供喷淋洗浴设施,确保其工作结束后离开隔离病区时能够彻底洗浴,达到卫生通过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 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0〕4号),做好医务人员的权益保障。
五、加强医务人员健康监测及感染报告
医疗机构要确定专门部门和人员,每日询问掌握医务人员暴露情况,监测是否有发热、咳嗽等新冠病毒感染的早期症状,以及是否存在皮肤面部和手部皮肤损伤、腹泻等其他可能导致感染的情形。对于有临床症状、有可能感染的,要立即进行病原学检测。实行无惩罚性的感染报告制度,一旦出现医务人员感染,所在医疗机构应当严格落实有关工作要求,立即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要求报送新冠肺炎相关诊断信息。要求医务人员强制报告个人健康状况,尽早发现感染隐患。
六、做好感染医务人员的医疗救治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负责本机构医务人员感染的医疗救治工作,并指定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负责日常组织管理。医务人员在疫情防控中如发生疑似感染,医疗机构要立即按照新冠肺炎相关诊疗规范,对感染的医务人员进行隔离,开展医疗救治工作。要及时开展有关检验检查,组织院内专家组对病情进行评估会诊,明确诊断并制定具体救治方案。必要时,邀请辖区内或上级专家组进行会诊。要为感染的医务人员创造一切可能的条件,有效开展医疗救治,控制病情发展,对重症、危重症病例要集中优质资源全力救治,最大限度减少病亡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