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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有关新型肺炎的谣言问题,这篇文章说清楚了!(3)

治理有关新型肺炎的谣言问题,这篇文章说清楚了!(3)
2020-01-28 19:33:01 最高人民法院

3、虚假信息起源于特殊的自媒体环境。

我们今天面对的媒体环境与“非典”时期有根本差异。“非典”时期,尚不存在自媒体的概念,信息渠道只有官方媒体一种。彼时,论坛、博客、手机短信等非传统传播方式虽然存在,但造成的影响极其有限,尚不足以作为信息传递的主要通道。

如今,情况发生了显著变化。随着商业媒体的发展以及微博、微信等一系列社交媒体的出现,人们的信息来源异常多元,个体的声音可以经由互联网而无限放大。身处在疫区的个体,可以通过语音、短视频等方式与社会公众进行更加直观、更加真切的交流,打破了官方媒体对信息传播的主导权。显而易见,在海量的信息中,任何试图掩盖真相的尝试都只是徒劳,传统的信息管控措施也很难再有效实施。

一方面,这是中国社会愈加成熟、愈加自由、愈加开放的标志。另一方面,这种自由也给虚假信息的传播提供了媒体土壤。这是我们第一次在自媒体环境中遭遇如此重大的公共卫生事件,而这种复杂局面,也是当今国家治理进程中,我们必须面对的时代课题。

二、什么样的谣言必须严厉打击?

不是所有的不实信息都要进行法律打击,但是在决战新型肺炎的特殊时刻,有些谣言必须严厉打击。

从目前各地公安机关查处的有关案件看,以下几类信息应属于严厉打击的对象,可以进行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予以刑事处罚。

1、谣言涉及疫情状况,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

比如,某地没有疫情而编造该地有疫情出现的信息,从而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但是执法机关在查处类似案件时,应全面审查其主观恶意与行为在客观上造成的影响。如果其主观上并无重大恶意,谣言也仅在较小范围内传播,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后果比较有限,考虑到该类谣言在客观上对一定范围群体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有一定积极影响,且澄清该类事实较为容易,故对这类谣言的编造者、传播者,应以批评教育为主,以行政处罚为辅,刑事处罚在非极端情况不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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