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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 终结辣条标准“南北之争”(2)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 终结辣条标准“南北之争”(2)
2019-12-28 06:03:02 法制日报

朱毅说,《公告》的发布标志着辣条标准“南北之争”的终结,今后辣条不论在哪里生产,卖到哪里,都要依照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统一更利于高效监管,避免之前因为归类各不相同,带来标准执行过程中的冲突问题。

辣条名称五花八门

行业乱象亟须治理

据《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当下市场在售的辣条类食品种类繁多,尤其是名字更是五花八门,比如卫龙、小牛排、嘴巴香、真牛、开胃丝、牛板筋等等,数不胜数。

此次《公告》规定,食品标识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理。食品名称要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不得使用低俗、误导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名称。标签标识的信息必须真实,不得虚假夸大,不得误导消费。

对此,朱毅认为,标签标识的信息必须真实,不得虚假夸大,不得误导消费,这是生产企业的本分。但由于辣条企业小散乱多,龙头企业又没有率先垂范的榜样力量,因此乱象丛生。在三令五申的重拳出击下,希望能减少和杜绝辣条行业的违规行为。“食品安全法对标签就有严格规定,该项规定是对食品安全法内容的重申,对于规范企业生产行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具有积极意义。”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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