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2月23日电 题:证券法修订草案迎来四审 有哪些新变化?
新华社记者赵晓辉、刘慧
备受关注的证券法修订草案23日迎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审议。与此前的三次审议稿相比,草案四审稿从证券发行制度、证券民事诉讼赔偿、提高证券违法成本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不再规定核准制 为注册制分步实施留空间
证券发行制度是证券法修改的重中之重。草案四审稿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规定证券发行制度,不再规定核准制。同时,为有关板块、有关证券品种分步实施注册制的进程安排,留出法律空间。目前试点注册制改革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成功落地并平稳运行,为证券法修改提供了良好的实践基础。
业内人士认为,草案四审稿在体现改革前瞻性的同时从中国资本市场实际出发,为继续稳妥实施注册制改革奠定了法律基础。具体看来,证券法修订草案四审稿将三审稿“证券发行”一章中的“一般规定”和“科创板注册制的特别规定”两节合并作出修改。
一是精简优化证券发行条件。将发行股票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同时大幅度简化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二是调整证券发行程序。在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证券发行申请注册的基础上,取消发审委制度。明确按照国务院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等可以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并授权国务院规定证券公开发行注册的具体办法。
三是强化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按照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要求,增加规定发行人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 监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明确和细化了经营收入类资产证券化监管标准,有助于完善该类产品的风险防控措施,规范业务运作,夯实发展基础。 □ 在风险控制方面,从产品端来看,应继续提升ABS产品的标准化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