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天津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天津师范大学基地研究员 刘舒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目标是,到我们党成立一百年时,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上取得明显成效;到二〇三五年,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新中国成立一百年时,全面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巩固、优越性充分展现。这一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中国方案,是不断迈向“中国之治”更高境界的集中体现,必将为人类制度文明贡献新的中国智慧。准确理解这一中国方案,必须深刻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势,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实践中强化制度的执行力,加强制度执行的监督,全面助力制度优势向治理效能的转化。
深刻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势。“经国序民,正其制度。”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带领人民不断探索实践,不断改革创新,逐步确立并巩固了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政体、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和各方面的重要制度。这些制度根植于中华民族深厚的历史文化传统,充分吸收借鉴了人类制度文明有益成果,历经长期实践检验,越来越显现出强大生命力和巨大优越性。总体来说,这些显著优势体现在党的领导、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等各个方面,贯穿治国理政的全过程。其中,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发挥的根本保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只有始终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党的科学理论,保持政治稳定,才能成功应对一系列重大风险挑战、克服无数艰难险阻,确保国家始终沿着社会主义方向稳步前进。实践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能够推动当代中国的发展和进步,通过坚持和完善制度和制度体系能够确保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进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据最高人民法院消息,从本月中旬到明年三月,全国法院将集中开展“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成果”专项执行行动,加大对黑恶势力犯罪刑事裁判、职务犯罪刑事裁判的涉财产部分执行力度
伊朗核问题全面协议联合委员会特别会议7月28日在奥地利维也纳举行,讨论全面协议执行相关问题。各方代表在会议上重申,“将寻求在联委会框架内解决履约相关问题,确保完整、有效执行伊核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