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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时评:对侮辱国旗者岂可姑息轻纵!

新华时评:对侮辱国旗者岂可姑息轻纵!
2019-11-01 06:33:01 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10月31日电题:对侮辱国旗者岂可姑息轻纵!

新华社记者

香港沙田裁判法院日前作出裁决,被告罗敏聪公开及故意以毁损、玷污、践踏的方式侮辱国旗罪名成立,判以200小时社会服务令。香港发生暴力示威乱象以来的首宗侮辱国旗案判决如此轻描淡写,随即引起香港社会各界的不满。人们发出愤慨之问:神圣庄严的法槌何以看似“高高举起”却“轻轻落下”?对损害国家民族尊严的违法行径,岂可如此姑息轻纵?如若丧失原则地赦过宥罪,国家尊严和法律尊严何以维护?

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侮辱国旗就是侮辱国家和民族的尊严,是性质恶劣的违法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是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在港实施的全国性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国旗及国徽条例》中规定:“任何人公开及故意以焚烧、损毁、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或国徽,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3年。”法理依据和量刑指引都充分明确,当事法官亦承认“本案性质严重,理应要反映其罪行严重性”,怎么又以所谓“无先例可据”引出“从轻发落”的判决,实在难圆其说,怎能不令社会舆论哗然。违法恶行不被严惩,正义法理就难得伸张。我们更忧心的是,本案的判决倒可能成为另一种“先例”,对今后此类案件的司法处理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近一段时间以来,香港的法治被少数暴徒肆意践踏。在止暴制乱、恢复秩序的重要时刻,维护司法的公正与权威意义重大。执掌法槌者都不能坚守法理的原则底线,法律的尊严岂不更加丧失。此案判决一出,人们不禁对比几个月来若干案例,生出更多“问号”:有人涂损美国驻港总领事馆外墙,不但即捕,且即判监禁4周,而当众侮辱国旗的案件却拖拖延延,污损国徽的行为至今无人被追究,而今侮辱国旗者不过被处200小时社会服务。何以有如此“厚此薄彼”的差别对待?这其中有着一种什么样的“双重标准”呢?这不是有违司法者当坚持的不偏不倚、公平公正的伦理价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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