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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坠物令人惊心!立法如何回应公众关切?(3)

高空抛物坠物令人惊心!立法如何回应公众关切?(3)
2019-08-22 21:33:00 新华网

专家认为,这样的规定实际上将建筑物管理人直接纳入了责任人的范围之内。建筑物管理人必须事先做好防范、宣传、教育等方面工作,在其能力范围内切实采取措施,否则就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与其将立法的落脚点仅定位在危险发生之后,不如防患于未然,加强高空抛物坠物危险发生前的安全保障工作。”熊文钊认为,草案三审稿从法律上明确了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更有利于源头治理高空抛物坠物问题。

“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具体都包含哪些?孟强指出,作为建筑物管理人,“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应当包括设置高空抛坠物警示牌、提醒牌,在不侵犯居民隐私的前提下安装能够捕捉高楼抛物坠物的运动轨迹、能够指向具体楼层房间的摄像头,在发生过高楼抛物坠物的楼宇低层安装防护网、遮挡装置等。

实际上,各地已经有不少小区开始安装用于防范高空抛物坠物的“朝天看”摄像头。“选择安装摄像头的位置,应经过专业的分析和检测,摄像头的位置及拍摄范围要进行公告,对有可能侵犯住户隐私的应采取技术措施加以避免,同时应尽到提示义务。”熊文钊说。

熊文钊还认为,为保证法律落实到位,应当由政府或社区对建筑物管理人定期举办相关普法宣传活动,在小区醒目位置张贴普法标语和法条讲解。对于能够锁定直接证据的高空抛物坠物案件,法院可以在案件发生的社区进行巡回审判,达到宣传警示的效果。

专家:做好民法刑法衔接,进一步明确刑事责任

2019年7月30日,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高空抛物引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周某将两块广告牌玻璃从四楼扔下,造成楼下停放的车辆损坏。虽然没有人受伤,但他仍然被法院判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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