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海口8月13日消息(记者朱永 通讯员尹建军)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日前制定《海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利用二年时间,到2020年底,全省露天矿山问题全部整改到位,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露天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率达到100%;形成一批布局合理、规模集中、技术先进、安全环保、集约高效、矿地和谐的优势矿山企业。
《方案》提出,要全面查清露天矿山情况。以违法违规开采和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为重点,结合2018年矿山监测发现问题,全面查清全省露天矿山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等情况,并实行清查整治台账管理。对持有合法采矿许可证的矿山排查,要查清是否存在越界开采行为,是否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方案进行资源开采、治理修复,是否存在浪费和破坏矿产资源的情况;要查清矿区范围是否与依法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各类保护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重叠,是否在特定生态保护区范围内。要查清对非法开采的露天矿山和露天采矿点是否采取了有力的制止措施,是否对矿产资源的破坏和生态环境的损害行为进行了责任追究。要查清已关闭矿山是否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方案要求完成生态修复任务,并查实相应治理责任主体。
《方案》要求,对清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据资源、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严加查处。对证照齐全,但没有按照有关要求存在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严格查处,并责令限期整改;特别是对污染治理不规范、排放不达标的,要依法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非法露天开采矿山(含未取得延续许可的证照过期矿山),依法进行查处,由市县政府立即取缔。同时,要加快已关闭露天矿山生态修复,确保2020年底全面完成修复任务。
《方案》指出,要切实调整露天矿山布局和优化产业结构。一是严格控制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及特定生态保护区范围内新建露天矿山。五指山市、白沙县、保亭县、琼中县等中部生态保护核心区市县,原则上不再出让建筑石料采矿权。所有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海南省产业政策、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规划和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原则上不再出让负地形开采的采矿权和玄武岩采矿权。禁止新建小型露天矿山项目,提高矿产的准入要求。二是加快推进“小散乱”露天矿山整合和升级改造,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及其他禁止开采区内的已设露天矿山,要全面退出;对未达到绿色矿山标准的矿山一律不得批准延续采矿权;关停淘汰一批生产规模小、环境问题突出、资源利用率低、经济效益较差的矿山;通过整合方式培育一批环境保护到位、资源利用率高、综合效益突出的绿色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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