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冒领烈士褒扬金、抚恤金,出具假证明或者伪造证件、印章骗取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退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
第四十一条 烈士证书、烈士通知书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印制。
第四十二条 位于境外的中国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办理。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1980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同时废止。
新华社南京7月19日电(记者邱冰清)19日下午,实施红色基因传承工程——“让烈士回家”系列主题活动暨红岩精神江苏行活动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举行。 风雨如磐的革命斗争岁月,大批共产党人和革命志士被捕入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