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司法解释明确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比如,结合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特点,规定了七种“数额+情节”的“情节严重”情形等。
针对违法行为新形势加大惩处力度
资本市场迅速发展,操纵市场、“老鼠仓”案件的涉案金额明显增大,加大惩处力度已经成为业界普遍认知。
据监管部门数据,操纵市场案件的成交额普遍在千万元以上,有的达到近百亿元,部分案件违法所得金额上亿元;不少“老鼠仓”案件的当事人违法收益超过千万元。
“此类案件不仅严重破坏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期货市场原则,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而且严重破坏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稳定,必须依法予以惩处。”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李勇说。
为此,此次司法解释明显提高了有关违法成本。比如,将操纵市场、“老鼠仓”违法犯罪中,“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都认定为“违法所得”。也就是,不仅赚了是“违法所得”,亏了也算。
入案标准也有调整。比如,明确对出售或者变相出售未公开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几类情形,违法所得数额在一般入罪标准(100万元)基础上降低一半(50万元),即可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司法解释,二次以上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或者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依法应予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理而未经处理的,相关交易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累计计算。
“要让资本市场走得健康、走得稳,投资者权益得到保护,政策必须要长‘牙齿’,要让犯罪分子瑟瑟发抖。”前海开源基金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说,此次“两高”的司法解释正是市场呼声。
原标题:一图读懂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3月12日上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听取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