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宁波6月24日消息(记者杜金明通讯员王波)7月1日起在宁波骑电动车不带安全头盔要受处罚了,不交罚款可能影响个人征信。
6月24日上午,宁波交警发布了新的《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此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宁波公安交警部门将对驾乘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电动滑板车、独轮车、自平衡车等器械在社会车辆通行的道路上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此次修订最大的影响在于加强了对各类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尤其是对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的管理和处罚。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和《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首次和第二次违法的,处20元罚款;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处50元罚款;处罚款或者警告后,交警将责令当事人改正。
此外,《条例》对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及经营企业、快递外卖从业人员及企业也进行了相关规定。对于驾乘共享电单车没有戴头盔,交警部门也会依法予以处罚。宁波交警道路秩序处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小遛单车、hellobike等共享单车企业已表示将尽快为电动自行车配好安全头盔。如遇骑行共享单车时未佩戴头盔的驾乘人员,将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同时提醒广大市民不要租借缺少头盔的电动自行车。
《条例》对驾驶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电动滑板车、独轮车、自平衡车等上道路行驶也进行了规定。根据《条例》第十一条和《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驾驶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责令恢复原状,处50元罚款,并收缴拼装、改装装置;电动滑板车、独轮车、自平衡车等器械在社会车辆通行的道路上行驶,按照违反《条例》第十五条和依据《条例》第三十五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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