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西宁4月29日消息(记者刘泽耕)记者29日从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了解到,青海省日前印发《青海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从2019年5月1日起执行。
《实施方案》共分八个部分,具体包括:一是自2019年5月1日起,青海省统一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目前的20%降至16%。二是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其中,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三是自2019年1月1日起,以青海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四是自2019年1月1日起,调整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可在青海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五是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建立青海省基金缺口负担机制和考核奖惩机制。六是落实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确保按时足额上解资金,并做好中央调剂资金接收工作。七是稳定社保缴费方式,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八是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实施方案》的总体考虑是,统筹考虑降低社保费率、完善社保制度、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综合施策,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各项社保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聂殿光表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后,2019年当年全省参保企业可减少缴费8亿元,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民营企业、小微企业都能从降费中受惠,参保缴费“门槛”下降,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职工的参保积极性,将更多的职工纳入到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来,形成企业发展与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