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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农垦集团原董事长王永忠受贿案二审维持原判

2019-04-24 10:17:00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央广网银川4月24日消息(记者许新霞)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宁夏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永忠受贿案依法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12月29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王永忠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一审审理查明,2003年5月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王永忠利用其担任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副局长、中卫市党工委副书记、中卫市委副书记、自治区农垦事业管理局局长、宁夏农垦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或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价值537.4807万元的现金财物、美元0.7万元、价值0.2万元的购物卡,数额特别巨大。

一审认为,王永忠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王永忠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主动交待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但在审判阶段其推翻了在侦查阶段的大部分有罪供述,故对其不予从轻处罚;依据法律规定,对王永忠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产生的收益均应予以没收或追缴。综上,石嘴山市中院以受贿罪判处王永忠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80万元,对受贿所得赃款赃物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后,王永忠以“原判认定大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受贿数额有误”为由提出上诉。自治区高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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