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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任何地方或部门不得擅自改变自然保护区范围

2019-02-26 09:37:00    新华网  参与评论()人

新华社合肥2月26日电(记者姜刚)完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勘界工作、任何地方或部门不得擅自改变自然保护区范围、严格限制开发建设……安徽省近日出台多项举措,旨在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切实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

在强化调整管理方面,安徽省提出,落实国家有关规定,自然保护区自批准建立或调整之日起,原则上5年内不得进行调整。任何地方或部门不得擅自改变自然保护区的性质、范围和功能分区,不得随意撤销已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确需调整的,原则上不得缩小核心区、缓冲区面积,应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不破坏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不损害生物多样性。

与此同时,安徽省要求,严格限制开发建设。自然保护区属于禁止开发区域。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有关规定,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的准入审查。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尽可能避让自然保护区,确因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自然条件等因素限制无法避让的,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经批准同意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的建设项目,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谁审批、谁负责”,确保各项生态保护措施落实到位。

此外,安徽省还作出规定,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拟订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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