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网北京2月20日电(记者 李慧慧)日前,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三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建立和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强化部门联合执法,共同打击船舶水污染物和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处置行为,促进绿色发展,保护生态环境。
《意见》要求建立和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资料图
船舶水污染物是指船舶营运产生的含油污水、残油(油泥)、生活污水、化学品洗舱水和船舶垃圾等。防治船舶水污染物非法排放转移处置污染环境,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任务之一。根据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特点,《意见》指出,各部门要针对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的关键环节,联合建立全链条闭环管理机制,应用先进技术装备降低处置能耗与成本,加强信息平台整合和数据资源共享,提升联合监管能力。
《意见》要求,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各环节实施分类管理:在船上产生的船舶水污染物,船舶应依法合规地分类、储存、排放或转移处置;船舶水污染物通过港口或专门作业船舶接收后,由交通运输、海事部门根据职责实施管理;在岸上转移处置的船舶水污染物,由生态环境、环卫、城镇排水等主管部门依职责管理。
《意见》指出,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移和处置,包括临时储存与预处理、转移、多次运输的,均通过单证实现前后端有效衔接。处于链条后端的,要向前端出具相应的接收处理单证。鼓励建立监管信息系统,实现“电子单证”流转。
《意见》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实施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明确监管职责,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船舶水污染物非法转移处置行为。要加强统筹规划建设,把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设施与城市公共设施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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