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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这里有一份元旦过节指南,请查收!

2018-12-29 13:02:00    新华网  参与评论()人

节假日期间,党员干部尤其需要注意“四风”问题,严格遵守相关纪律规定,纪律底线不能松。近日,中共中央纪委印发《关于持之以恒正风肃纪确保2019年元旦春节风清气正的通知》。明确提出,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压实主体责任。二是突出工作重点,严格执纪执法。三是注重统筹结合,一体推进工作。为此,我们梳理了一份正确“过节指南”,请查收。

一、这些“常发病”,千万不要犯!

1、不能乱收礼

“礼尚往来”是中国的传统风俗,但是,有人把它当作了贪污的“遮羞布”,不知不觉就掉入了腐败的泥潭。所以,党员领导干部必须要正确把握好正常人情来往和收受贿赂的界限——礼品是不能乱收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及“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违反廉洁纪律。

2、不能乱送礼

有人收礼,也有人送礼。党员干部需要注意,礼品也是不能乱送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3、不能公款旅游

假期带上家人、约上知己外出旅游是件开心事。但是,党员干部要注意:报告制度要遵循,公款旅游不可取。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4、拒绝公车私用、私车公养

作为党员干部,节日里车应该怎么开呢?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5、参加聚会要慎重

临近年终岁末,很多党员朋友少不了与亲朋好友走动和聚会,但是身为党员过节、聚会、休闲、娱乐、旅游、宴请、收礼、送礼都有着严格的规定和注意事项。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6、不能违规乱发福利

有的单位想借此机会给干部职工发点福利,让大家开开心心过节。那是不是所有形式的福利都合规呢?是不是想发多少就发多少呢?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不能借婚嫁谋私利

婚丧嫁娶乃人生大事,郑重操持本不为过。但是,什么样的婚丧喜宴属于“大操大办”?党员干部怎样才能做到不踩纪律“红线”?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二、这些“新毛病”,也要警惕!

1、违规收受微信红包等电子红包

党员干部能否抢红包取决于两点:一是区分场合,看是否在工作时间;二是区分金额,看是否明显超出礼尚往来标准。抢过红包之后才发现明显超出礼尚往来标准,应务必退还。

此外,领导干部不能与企业家微信红包互动。如果有利益输送可能,即使这种互动在微信群内也是不可以的。

2、酒后驾驶:触犯了法律,必然也触碰了党纪的红线!

近段时间,在黑龙江、山东、湖南、河南等地,屡有党员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的典型案例被纪委监委通报。他们当中,既包括领导干部、机关工作人员、农村党员,也有国有企业员工、公立医院医生,处分类型从党内警告到醉驾严重触犯刑律而被开除党籍、公职。

党员干部需要注意的是,党纪严于国法,党员酒驾触犯了法律,必然也触碰了党纪的红线。

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的规定,酒后驾驶行为与党员的身份极不相符,影响了党的形象,应当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党纪处分,但不一定开除党籍。大多数情况下,酒后驾驶行为属于一般违纪,可以给予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等党纪轻处分。

而醉酒驾驶机动车则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开除党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所以,如果达到醉酒驾驶标准,依据上述规定就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3、微信朋友圈违规发表不当言论

党员领导干部和普通公民一样,有权利在网络空间发表评论、转载文章。但必须把握好自身的定位,坚定政治立场,在网络上转载文章时,应首先对文章进行甄别,再发布。不能随意转载虚假信息、违背中央大政方针政策的文章。

对其他人发布的朋友圈文章或内容,也应该仔细辨别,不乱点赞。

4、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被处分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增加对党员干部生活纪律方面的约束,尤其是将“家风建设”首次纳入《条例》中,旨在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既要严于律己,又要从严治家,既要把好廉洁自律的“前门”,又要守好家庭防线的“后门”,让自身与家人言行都经得起考验,当得起表率。(文/卢俊宇 根据公开报道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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