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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首例牙签弩伤害案一审宣判 牙签弩销售方赔偿89000多元

2018-11-14 18:01:06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央广网呼和浩特11月14日消息(记者郑颖 内蒙古台记者单继梅、包头台付丽)9岁儿童因摆弄牙签弩不慎将自己左眼致残。今天上午,包头市首例牙签弩伤害案在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决牙签弩销售方赔偿原告刘某某各项损失89000多元。

2017年6月9号下午5点左右,年仅九岁的原告刘某摆弄在学校附近某便利店购买的“牙签弩”时,不小心触动发射装置,被“牙签弩”发射的牙签射伤左眼。经医院诊断为左眼角膜穿通伤、外伤性白内障,随后进行了人工晶体植入手术。后医疗机构鉴定为伤残十级。

事发后,刘某及其父母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侵害为由,将学校周边的两家便利店及其四名经营者一同起诉至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某父亲说:“我主要要一个说法,钱多少买不回一个人的健康。三无产品在市场上泛滥,还有更多孩子受到伤害,以这件事想让对三无产品的一个打击。”

今年10月23号,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今天上午,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便利店将牙签弩销售给未成年人,对因使用该产品给刘某造成的损害,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其监护人的父母自行承担20%的责任。故判处,被告该便利店赔偿原告刘某某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89263.1元,核减保险公司支付的5000元,还应支付84263.1元。原告其他诉求不予支持。

审判长刘炳辰认为,通过这个案件的审理可以看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整个全社会综合治理的一个问题,需要从国家、相关的执法部门、生产销售流通渠道和家长学校共同担负起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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