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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西宁规定:房屋出租给非法办学者要受罚

2018-11-13 14:01:08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央广网西宁11月13日消息(记者张雷西宁晚报记者得舟)青海省西宁市教育局、公安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联合发出《关于严厉整治房屋出租从事非法办学活动的通知》和《关于严厉整治房屋出租从事非法办学活动的通告》,规定将房屋出租给非法办学者要受罚。

今年5月以来,西宁市集中开展了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一些地区仍然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活动的情况:一些非法办学者租赁居民小区住宅或午托、晚托等托管机构场地,采用虚假宣传手段蒙骗学生及家长、聚敛钱财,具有极大的隐蔽性、欺骗性和危害性,扰乱了社会秩序,给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损失,且给中小学生安全造成巨大隐患。

通知规定,房屋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组织或参与非法办学活动的人员,不得为非法办学等违法违规活动提供场所,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非法办学等违法违规活动,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各房屋出租人应做好自查自纠工作,按规定时间及时收回非法办学人员承租的房屋,违反规定者,公安、住建房产部门将责令其停止出租,并依法从重处罚。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教育部门将会同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查处。

通知还规定,各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单位要动员广大基层干部、工作人员,认真配合和积极支持西宁市打击房屋出租从事非法办学活动的行为,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镇)、社区(村)在流动人口及房屋出租等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做好业主房屋出租信息的收集、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向公安部门报送流动人口居住和从业情况。各街(镇)、社区(村)在日常管理中一旦发现利用出租房屋从事非法办学活动的苗头、线索,要及时通报所在地教育、公安、住建房产、市场监管部门。

同时,公安、房产部门要开展房屋租赁及治安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和政策咨询,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对从事非法办学以及存在问题较多、有重大隐患的出租房屋,在依法加大查处力度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舆论监督,及时进行曝光,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整治非法办学活动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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