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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土委:住房类建设项目四年内竣工

2018-10-18 14:22:00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央广网深圳10月18日消息(记者杨振)10月17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印发《深圳市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办法(试行)》,《管理办法》对深圳市建设用地的开工、竣工等关键环节做出明确定义,并提出新的时限要求以及违规的处理办法等。其中引人关注的是住房类建设项目须四年内竣工,《管理办法》指出:主体功能为住房类建设项目应在划拨决定书签发之日或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划拨决定书签发之日或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4年内竣工。

深圳市规土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批后监管是土地利用管理的重要环节,出台此新政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土地供应后期批后监管力度,保障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履行,预防土地闲置,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相关调查数据显示,近年来深圳建设用地按时开竣工比例普遍偏低,特别是产业用地不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建设情形较为严重,合同履约及开发建设情况不理想。为规范建设用地开发建设管理、解决开竣工逾期违约成本低等问题,需从政策制度上进一步加以规范。《深圳市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办法(试行)》在现行政策基础上,通过对开竣工期限、违约原因认定及处理原则、违约金缴交基数、监管职责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进一步规范开竣工延期管理工作。

《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提出,根据项目用地性质、建筑高度和建筑规模的不同,对划拨和出让用地的开工、竣工期限作如下规定。主体功能为住房类建设项目应在划拨决定书签发之日或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划拨决定书签发之日或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4年内竣工。

目前,国家除住房建设项目明确了开工竣工期限以外,其他用途用地项目并未作明确规定。为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的开工竣工期限,按照建筑设计及施工的有关规定,在综合以往工作实际以及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选取了“建筑高度”和“建筑规模”两个关键指标作为确定具体建设项目开工、竣工期限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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