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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韶关中院对“天津天狮”传销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二审宣判

广东韶关中院对“天津天狮”传销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二审宣判
2018-09-07 15:47:01 央广网

央广网韶关9月7日消息(记者郑澍 通讯员黄胜龙 林婷 黄健婷)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7日)依法对李勇、王秀莲等16名“天津天狮”传销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均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李勇、王秀莲有期徒刑各七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28000元;其余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二年不等,并各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勇、王秀莲等16人先后加入名为“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的传销组织,于2017年6月底至7月初陆续从福建省漳州市转移到广东省乐昌市发展传销业务。

该传销组织有固定的人员架构、运作模式和发展新人(指被骗到窝点的被害人,下同)流程,组织成员按照从低至高的顺序分别业务员至总管五个层级;以介绍工作、谈恋爱为名义将被告人诱骗至窝点,在窝点内采用恐吓、威胁、虐待等手段劫取被害人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等财物,逼问银行卡或手机密码,非法拘禁被害人,教唆或强迫被害人加入该组织。

2017年8月至9月,李勇、王秀莲等4名传销窝点主任安排多名团伙成员先后将被害人黄某、邓某、凌某、向某、陈某等人骗至传销窝点,对其搜身、抢走个人随身物品,登记被害人个人信息,恐吓被害人说出银行卡密码,对邓某、向某强行灌水,至邓某腰部受伤;安排多个团伙成员对被害人进行轮流看管,并以“上课”和“谈话”方式给被害人洗脑,强迫被害人打电话必须开免提以让他人听见,监督被害人上厕所和洗澡,意图迫使被害人加入传销组织。

期间,团伙成员强拿黄某、向某银行卡取款,强迫被害人以2800元价格购买虚构的产品。向某、邓某在被迫支付2800元后被允许离开窝点;黄某、凌某、陈某等先后被公安民警解救。

法院认为,该传销组织人数较多,重要成员固定,有明显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有预谋地多次实施抢劫、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性,属于犯罪集团。其中李勇、王秀莲等4人是犯罪集团的领导者、指挥者,依法应对其领导、指挥、参与的全部罪行处罚。其余12名被告人直接或间接参与使用暴力、胁迫手段非法劫取他人财物,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应依法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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