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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缺席审判适用范围更明确更公平——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刑诉法修正草案

2018-08-30 00:16:00    新华网  参与评论()人

新华社北京8月29日电(记者王琦)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29日分组审议了刑诉法修正草案二审稿。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二审稿扩大了缺席审判的适用范围,有助于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活动犯罪。同时,委员们对适用范围和方式等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草案二审稿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谭耀宗委员说,该规定将一审稿中的“对于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中的“等”字删掉,并且在其后面加上“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这有助于将该条款的适用范围更加具体和明确。

鲜铁可委员表示,该规定从程序上限定为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这对于防止省级以下司法机关随意启动缺席审判程序是有益的。

在审议中,与会人员还对进一步完善缺席审判的适用范围,更好地发挥该条款的实施效果提出建议。

韩梅委员说,缺席审判不仅仅关系到被告人的重大人身权利,也关系到被害人的权利,要求被告人在法庭上当庭接受审判,体现国法的尊严,也是任何一个被害人正常的诉求。如果被害人对缺席审判有异议,即便判决结果是正确的,也容易引起被害人质疑。因此,案件有被害人的,是否进行缺席审判应当征求被害人的意见。同时,被害人的监督也可以避免缺席审判在实践中被滥用。

尹中卿委员表示,二审稿将缺席审判的适用范围限定为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这难以完全满足现实需要。最近几年出现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嫌疑人出逃,此类案件因其社会危害性大,建议也适用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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